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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2404号

许安与黄新月、陈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安,黄新月,陈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2404号申请执行人许安。被执行人黄新月。被执行人陈松。

原告许安与被告黄新月、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安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黄新月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陈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安未实现债权2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黄新月、陈松的房产已有多案查封,房产有抵押一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24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旭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