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2404号申请执行人许安。被执行人黄新月。被执行人陈松。
原告许安与被告黄新月、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安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黄新月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陈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安未实现债权2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黄新月、陈松的房产已有多案查封,房产有抵押一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24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旭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