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970号原告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峰,经理。被告崔祥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祥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祥庆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祥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真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