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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商终字第613号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上虞九鼎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虞九鼎针织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上虞益民针织有限公司,陈尧荣,龚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九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伟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负责人:李国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投资人:陈尧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益民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尧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素珍。上诉人上虞九鼎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上虞益民针织有限公司、陈尧荣、龚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胡春霞

代理

审判员  孙世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