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朱某某,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余长科,荣县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学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