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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施执字第100号

申请人曹某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施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甲自动履行了(2014)施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项的内容,即长子杨某乙由被告曹某某负责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4)施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楼执行员  徐春永执行员  杨雅婕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