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施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甲自动履行了(2014)施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项的内容,即长子杨某乙由被告曹某某负责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4)施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楼执行员 徐春永执行员 杨雅婕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