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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232号

韦╳╳、何╳╳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初字第232号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起止补充

裁定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起止为: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

审判员  廖晶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涂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