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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法执字第70号

农行上思县支行与梁群英、梁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梁俱荣,梁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褚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俱荣。被执行人梁群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俱荣、梁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5988.24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7月31日止,以后利息另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群英的工资每月1000元。此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不到被执行人梁群英、梁俱荣有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世耿

代理

审判员  何深琛

代理

审判员  叶小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景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