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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82号

廖松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廖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82号罪犯廖松,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津法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共同附带民事赔偿32689.64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3月24日止。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廖松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松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的行政奖励。前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廖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代贞奎

代理

审判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