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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521号

王通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521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王通,男。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关于本院刑一庭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移送执行王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没收被执行人王通个人全部财产。王通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5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黄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尹卓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庆珍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