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621号
原告:黄某伟,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伟诉被王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伟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李玮恒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