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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621号

黄某伟与王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某伟,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621号

原告:黄某伟,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伟诉被王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伟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李玮恒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