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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7539号

李×等与刘×6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刘×1,刘×2,刘×3,刘×4,刘×5,刘×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7539号原告李×,女,1932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刘×1,女,1953年1月30日出生。原告刘×2,男,1956年6月1日出生。原告刘×3,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原告刘×4,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原告刘×5,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刘×6,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刘×1、刘×2、刘×3、刘×4、刘×5与被告刘×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刘×1、刘×2、刘×3、刘×4、刘×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刘×6在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3300万拆迁款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了280万元人民币现金及五套房产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刘×6在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拆迁款三千三百万元。

二、查封刘×1名下xx房屋(产权证号:**号)。

三、查封刘×3名下xx房屋(产权证号:**号)。

四、查封刘×5名下xx房屋(产权证号:**号)。

五、查封刘×2名下xx房屋(产权证号:**号)。

六、查封刘×3名下xx房屋(产权证号:**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