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799号
原告:刘峰,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告:余陈,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赛霞,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邱茂林,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诉被告余陈、王赛霞、邱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峰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余陈、王赛霞在舒城县千人桥镇六舒三路聚贤园商贸街X幢XXX室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判决后的执行,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余陈、王赛霞所有的舒城县千人桥镇六舒三路聚贤园商贸街X幢XXX室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克武
审 判 员 刘义舒
人民陪审员 曾胜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