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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198号

原告王伦诉庞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伦,庞新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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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调字第00198号

原告:王伦,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城镇东环路××号。

被告:庞新宁,男。本院受理原告王伦诉庞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伦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伦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家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