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调字第00198号
原告:王伦,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城镇东环路××号。
被告:庞新宁,男。本院受理原告王伦诉庞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伦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伦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家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