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宪增,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鲁信用社副主任(特别授权)。被告陈桂云。被告徐国旗。被告徐龙斌。
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桂云、徐国旗、徐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桂云、徐国旗、徐龙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桂云、徐国旗、徐龙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福栋
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
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