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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商初字第1144号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桂云、徐国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桂云,徐国旗,徐龙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宪增,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鲁信用社副主任(特别授权)。被告陈桂云。被告徐国旗。被告徐龙斌。

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桂云、徐国旗、徐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桂云、徐国旗、徐龙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桂云、徐国旗、徐龙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福栋

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

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