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郑灵,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正生,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担保人林锦萍,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灵诉被告罗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4.5万元范围内的被告罗正生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五丰佳苑A栋3号店面(所有权证号:xxxx)。原告与担保人林锦萍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123号(汇福花园)5幢5层C05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价值4.5万元范围内的被告罗正生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五丰佳苑A栋3号店面(所有权证号:xxxx)。
二、查封价值4.5万元范围内的原告郑灵与担保人林锦萍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123号(汇福花园)5幢5层C05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佳家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亨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