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536号原告袁普梗,农民。原告张帆,学生。法定代理人袁普梗,系原告张帆母亲。委托代理人单福领,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绍轩,农民。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普梗、张帆与被告毛绍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普梗、张帆撤回对被告毛绍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慧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