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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城民初字第42号

王晓清与帝展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清,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士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42号原告王晓清。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士宽,61岁,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清诉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士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清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