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42号原告王晓清。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士宽,61岁,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清诉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士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清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