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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1774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商玉芬 、顾振海、郭瑞全、顾振存、崔占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商玉芬,顾振存,郭瑞全,崔占仁,顾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负责人李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商玉芬。被执行人顾振存。被执行人郭瑞全。被执行人崔占仁。被执行人顾振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商玉芬、顾振海、郭瑞全、顾振存、崔占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5057.26元、诉讼费1401元、执行费17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瑞全缴纳执行费1797元,余款125057.26元及诉讼费1401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新

审 判 员  杜志如

代理

审判员  管庆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