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万云,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徐大海,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张秀清,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云诉被告徐大海、张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云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大海、张秀清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万云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邓德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