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拟稿人张劲辉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12号
原告:郑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秦某乙,临泉县迎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 伟
审 判 员 张劲辉
人民陪审员 安 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