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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12号

郑某某诉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张劲辉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12号

原告:郑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秦某乙,临泉县迎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 伟

审 判 员  张劲辉

人民陪审员  安 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