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陶光勇。被告刘德宽。被告刘德山。被告刘四清。被告刘庆九。被告刘红敏。
原告陶光勇与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勇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光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勇撤回对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陶光勇负担。
审判员 石爱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建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