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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减字第1250号

罪犯张海军1250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1250号罪犯张海军,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化德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6)乌刑初字第58号刑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海军犯破坏电力设备、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1000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以(2007)内刑一核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7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内刑减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内刑减字第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满日期2031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4年6月3日以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查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1年11月、2012年4月、9月、2013年3月、6月、11月连续记功6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杜子洋

代理

审判员  杨利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世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