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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060号

许德峰与姜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德峰,姜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许德峰,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丹丹,女,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峰诉被告姜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德峰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丹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德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峰撤回对被告姜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许德峰负担。

审判员  樊耀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林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