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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备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孙万春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克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万春,张克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备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孙万春,男被执行人张克卿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孙万春申请张克卿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克卿应支付申请人孙万春案款100万元,承担执行费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克卿已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且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备字第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英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