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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77号

雷英平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三工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英平,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三工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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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雷英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三工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工区

负责人:蔺俊杰,该工区项目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三工区的存款、收入182600元(其中本金180000元,执行费2600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三工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三工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三工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兰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