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95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丽娟。
被执行人:甄长水,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凌尔传,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丁丽娟、甄长水、凌尔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凌尔传名下位于合肥市*苑*村*号商网、*苑*村*号商网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