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467号原告狄玉芹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此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狄玉芹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答复一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杨鹏英
代理
审判员 曾 玮
人民陪审员 戎开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