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国志
人民陪审员 张 恺
人民陪审员 周青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