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张丹与被告王昌如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国志

人民陪审员  张 恺

人民陪审员  周青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