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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原告罗作胜诉被告麦世桓、雷美英、麦国星、杨月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作胜,麦世桓,雷美英,麦国星,杨月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原告:罗作胜,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代理人:马献平,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彩庭,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世桓,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雷美英,女,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麦国星,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杨月银,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作胜诉被告麦世桓、雷美英、麦国星、杨月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作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文勇

审 判 员  潘金桥

代理

审判员  谭文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