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原告:罗作胜,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代理人:马献平,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彩庭,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世桓,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雷美英,女,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麦国星,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杨月银,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作胜诉被告麦世桓、雷美英、麦国星、杨月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作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文勇
审 判 员 潘金桥
代理
审判员 谭文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