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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刘雪平与被执行人蔚西矿业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2014)蔚执字第49号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邯郸市涉县。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我院立案执行的张劳仲案字(2014)第4号民事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劳仲案字(2014)第4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桂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庞桂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