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虞和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易斯达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金吕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易斯达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易斯达造船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13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虞文君
审判员 赵 涛
审判员 曹得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