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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205号

赵霞与牛远争、肖海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霞,牛远争,肖海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赵霞,农民。被执行人牛远争,农民。被执行人肖海微,农民。本院在执行赵霞、牛远争、肖海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远争已履行案款3022元及缝纫机一台(合款300)其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同意本案终结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胜利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