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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1111号

陈兰改与西安市特洛伊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兰改,西安市特洛伊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陈兰改,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莉、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特洛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荣民国际酒店三楼128号。法定代表人钱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改诉被告西安市特洛伊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兰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兰改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代理

审判员 高 琪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