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吕海双,男,汉族。被告郭亚静,女,汉族。
原告吕海双诉被告郭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海双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告郭亚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刘会艳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义马市XXX路XXX小区XXX号楼住房一套及地下室一间为原告吕海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郭亚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会艳位于义马市XXX路XXX小区XXX号楼住房及地下室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松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杜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