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吴昔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操,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炀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炀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德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薛宏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