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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372号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37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3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同年5月15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辩护人彭显正,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彭显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因亲属间的纠纷而不满,伙同他人一同到本区盘龙城下集还建小区13栋3单元402室其外甥王万祖家中,用扳手和撬杠,将王某某家中电视机、沙发等物品砸毁。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鉴定,上述被损毁电视机等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王某甲、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被毁财物照片;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庆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