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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04号

安彬与秦瑞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彬,秦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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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安彬,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号。被执行人秦瑞,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号。安彬与秦瑞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榆中法立保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瑞购买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东、榆溪大道南“欣泰园”小区第3幢1层0102-106号(证书编号:00028082)、第0103-107号(证书编号:00028090)、第0103-108号(证书编号:00028086)、第3幢2层0202-206号(证书编号:00022984)、第0203-207号(证书编号:00028088)、第0203-208号(证书编号:00028084),和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融侨城25-11101号(预售证号:2010128,购房合同号为Y10120450)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秦瑞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秦瑞购买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东、榆溪大道南“欣泰园”小区第3幢1层0102-106号(证书编号:00028082)、第0103-107号(证书编号:00028090)、第0103-108号(证书编号:00028086)、第3幢2层0202-206号(证书编号:00022984)、第0203-207号(证书编号:00028088)、第0203-208号(证书编号:00028084),和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融侨城25-11101号(预售证号:2010128,购房合同号为Y10120450)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国利

审判员  贺小宇

审判员  杜保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