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一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原漯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二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红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红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宏,被上诉人杜红伟的委托代理人郭晓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谌宏民
审判员 王宗欣
审判员 付春香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