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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头民一初字第50号

龙江与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江,吕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50号

原告:龙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立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云,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江诉被告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龙江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龙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龙江83.05元。

审 判 长 古丽米然

人民陪审员 姜 金 兰

人民陪审员 戴 景 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