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50号
原告:龙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立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云,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江诉被告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龙江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龙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龙江83.05元。
审 判 长 古丽米然
人民陪审员 姜 金 兰
人民陪审员 戴 景 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