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176号申请人张继,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跃,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张继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跃驾驶的“皖c33547”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纪殿林所有的“皖c58978”号“大众”牌轿车一辆和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张跃驾驶的“皖c33547”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
二、查封纪殿林所有的“皖c58978”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纪殿林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