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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行执字第58号

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沈建国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慈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徐连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卓建平,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该管理处干部。被执行人沈建国,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环行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建国发出(2013)慈行非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缴被执行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罚款共计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国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建国在银行的存款590元(含执行费5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俭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