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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行初字第00120号

杨嘉敏与海门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敏,海门市人民政府,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杨嘉敏。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杨嘉敏不服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嘉敏于2014年6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嘉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嘉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