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喻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9日,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福隆小区的一辆别克塞欧SGM7160SCXAT(闽CC62**)白色小轿车被盗。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黎某某从杨大校手中购买了江南奥拓JNJ7110E(湘C5G9**)轿车后,一直将该车停放于自己开设的上富小黎轿车维修中心。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黎某某用该江南奥拓车与他人换得别克塞欧SGM7160SCXAT(闽CC62**)小轿车,双方均未交付任何机动车证件手续。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喻某在被告人黎某某的轿车维修中心看中并提出购买别克赛欧SGM7160SCXAT(闽CC62**)小轿车。在被告人黎某某无法提供该车机动车证件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喻某仍与被告人黎某某达成购买该车的口头协议,并付给被告人黎某某购车款及维修费共计11000元。经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SGM7160SCXAT(闽CC62**)轿车价值人民币21276元。被告人黎某某、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赖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奉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说明,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查询结果,别克赛欧SGM7160SCXAT(闽CC62**)车辆照片,江南奥拓JNJ7110E(湘C5G9**)机动车登记证书,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奉价鉴字(2013)39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章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