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商初字第719号
原告:孙建明,农民。
被告:张昌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明与被告张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被告已自行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被告已自行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