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19号原告李国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许昌市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生产资料公司综合楼B段3-6层。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英大人寿爱相随意外保险一份,该保险合同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用电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医疗。2013年8月13日,原告在干完活回家途中摔倒,在许昌市康缘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申请理赔,被告拒赔。请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6357.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增诉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增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