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民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4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志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陈某某1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30000元后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80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审查立案后,于2014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交来案件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00元,委托代理人也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燕 荣执行员 冯海浪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省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