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李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新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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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李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新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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