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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1464号

李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李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新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