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312号原告何世欢,男。委托代理人张罡,洛阳市涧西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南天添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庆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萍萍,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欢诉被告河南天添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元,由原告何世欢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