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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370号

史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史某甲,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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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史某甲。法定代理人史某丙(系原告之父),1980年1��1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学慧,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