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钟建春,居民。被执行人陈文捷,居民。被执行人洪丽娟,居民。申请执行人钟建春与被执行人陈文捷、洪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建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文捷、洪丽娟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钟建春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毅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